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862號債權人 李宥慧 債務人 李文乾 即漢民牙醫診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文乾即漢民牙醫診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二、債務人李文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漢民牙醫診所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