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83號原告 蔡昇宏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原告 羅仕杰
4樓 胡清山 被告 郭芳君
游松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8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楊貴雄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靜如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