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295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林裕國 債務人 郭玉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借款利率百分之四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