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許財偉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被告 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案號: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川傑
法官陳俊宏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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