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602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游焙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江福基張麗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江福基、張麗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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