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996號債權人興大綠園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玲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耕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確認請求金額161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訴訟標的金額18200元不符)。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自「109年11月至111年9月積欠公
設維護費161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狀附明細表內容及金額不符)㈣提出債務人掛號郵件回執影本(如為管委會代收,應提出債務人已領取信件簽收證明資料。)。
㈤提出債務人所有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建物門牌:台中市○區○○街00號1樓)暨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