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九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秋雄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等案件(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由本院執行羈押在案;惟聲請人有固定住居所,並無逃亡之虞;其他共犯均已到案,亦無串證之虞;聲請人與其他共犯之犯意聯絡止於傷害,並非殺人,並非重行犯,實無羈押之必要,故請准許具保而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涉殺人等罪,於九十二年五月三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於同月七日提解到院,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而執行羈押。該案尚在調查中,上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依然存在,目前無從開釋。因此,聲請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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