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0號原告 林長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佩瑜 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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