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19號聲請人 林洪卿 花即聲明人樓
洪清嶺相對人 洪棟 (亡)即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洪棟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故請提出經聲請人簽名及蓋章之聲請狀。
二、陳明何時及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提出被繼承人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詳載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並提出該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法定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如有法定繼承人於本件繼承開始前死亡者,並應提出該法定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