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482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987(下同)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