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戊○○
丁○○同上兼法定代理人己○○同上被告乙○○
號丙○○同上甲○○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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