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1455號聲請人 粘一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