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7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喬泰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喬泰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喬泰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8月、6月、7月、10月確定,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其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年6月,復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部分接續執行。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核法務部矯正署
106年11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892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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