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660號聲請人 王思銘 訴訟代理人 王鴻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麗莎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6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王思銘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0年7月27日301,000元AU0000000002王思銘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0年7月27日235,500元AU0000000003王思銘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0年7月27日235,500元AU0000000004王思銘臺灣土地銀行板橋分行110年7月27日229,500元A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