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告 陳羿君

被告 林奕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治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678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頤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