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25號聲請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提出相對人甲○○除戶謄本、及其第1.2.3.4.5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
(三)提出新竹市○○路○段○○○巷○○○○號坐落於新竹市○○段○○○○號之證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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