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9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1月9日下午3時30分許止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經本院於96年1月9日以96年度竹東簡字第2號判決(偵查案號:95年度偵字第639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蕭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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