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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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許卉姍 被告 蔡聿宸 住彰化縣○○市○○里0鄰○○路0巷00號0樓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11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敬之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簡附民 字第 107 號裁定(111.09.13)【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13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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