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42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告 吳宇賢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42號(112年度營小調字第583
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上午09時40分
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85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