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抗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60號抗告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緯一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104年度聲字第590號裁定(聲請案號:101年度緩字第5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0年度偵字第624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業經該署以104年度偵字第2252號簽,增列為100年度偵字第6240號緩起訴處分中之扣案物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上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為警查扣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497號裁定沒收附表二所示之物,附表一所示之物因未經檢察官援引為本件緩起訴處分書之證據,且查無其他證據可證係屬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而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確定。檢察官雖另將附表一所示之物,先簽分104年度偵字第2252號偵案辦理,再以簽呈方式將附表一所示之物更正及增列為本件緩起訴處分之扣案物品作為沒收對象,而簽結該偵案,有簽呈2份可憑(見104年度偵字第2252號卷頁1、5-10)。惟查,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檢察官得聲請宣告沒收之事由,僅有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並不包含檢察官所為之行政簽結,且本件緩起訴處分既已期滿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具實質確定力,不能以行政簽呈方式,更正及增列影響該緩起訴處分書關於認定犯罪事實範圍之記載;次查,檢察官有調查聲請宣告沒收之物是否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責,嗣法院始得以檢察官調查證據之基礎判斷其聲請宣告沒收是否合法,若檢察官就此並未進行任何調查之作為,法院並無代替檢察官調查扣案物是否屬依法得沒收或應沒收之義務,然檢察官簽分104年偵字第2522號偵案後,並無調查附表一所示之物是否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是違禁物之偵查作為,且原緩起訴處分書僅有列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證據,並引用附表二所示之物於緩起訴處分書中,尚難據此認定附表一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前揭犯行所用之物,故檢察官所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以:附表一所示之物自偵查開始,經司法警察扣押並臚列扣押物品目錄表中,偵查期間檢察官亦提示扣押物品清單供被告表示意見,而為被告不爭執,是並無原裁定所指未盡調查之責等情,本件因製作緩起訴處分書原本時,漏列附表所示之物,屬明顯之誤寫、誤繕,故而將簽分之104年度偵字第2252號案件予以行政簽結,而補增附表所示之物為100年度偵字第6240號案件之扣押物品,依法核無不當,原審裁定認事用法有違誤,請將原裁定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
四、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固定有明文。惟法院依此規定宣告沒收,應以屬被告所有且係供該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者為限。
五、經查:㈠被告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基於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集合犯意,自民國90年起至100年
7月21日止,以在摩根全球購物網站內下標購買,或在臺北市建國高架橋下玉市、嘉義等地點購買之方式,陸續向綽號「HODA」、「 江總 」、「澳門」、「傅」及「廖小姐」等人,分別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至121萬元不等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並將其放置於嘉義市○○路○○○號「○○○○○○」之會客室展示櫃之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罪為由,於101年4月10日以100年度偵字第624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依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
4月27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96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職權再議駁回之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業依命令立悔過書,及向嘉義縣社會局支付緩起訴處分金10萬元,而履行上開緩起訴處分所載事項,且上開緩起訴處分已於102年4月26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亦有卷附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被告簽具之悔過書、匯款登記入單代傳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物,固據被告於法務部調查局
臺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上用印(見調查卷頁18-22),並供認均係其所有,將之放置於嘉義市○○路○○○號店內展示櫃供人參觀等情不諱(見調查卷頁2反、3反、100年度偵字第6240號卷頁31)。惟查本件原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其記載被告自90年起至100年7月21日止,陸續購買並將之放置上址店內展示櫃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為附表二所示之物,並未論及被告購買附表一所示之物並將之公開陳列、展示之行為,是被告此部分行為顯非原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不能因檢察官事後將該次扣案之附表一所示之物另行簽分偵案辦理,再以行政簽結方式將之增列為原緩起訴處分書之證據,即變更原緩起訴處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從而,原緩起訴處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既不及於被告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附表一所示之物之犯行,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即與原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被告非法展示附表二所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犯行不具任何關聯性,自非被告犯原緩起訴處分認定之上開犯行所用或因該犯罪所得之物。
㈢附表一、二所示扣案物檢送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
庫之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為100年度保字第1238號,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佛像(長約15公分)、牙 壽翁 (長約5公分)則分別為該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0、54所示之物,有該
100年度保字第1238號扣押物品清單存卷可憑(見調查卷頁74-77),而上開佛像(長約15公分)、牙壽翁(長約5公分)經檢察官囑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鑑定是否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100年11月28日農授林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稱:「旨揭送驗之疑似象牙檢品50件(貴署100年保管字第1238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38號及43至54號),經依外形紋路特徵觀察、紫外光燈螢光測試、紅外線光譜分析及熱裂解氣層析質譜等方法鑑定結果,說明如次:……㈤編號30(計1件):有牙質類特有之螢光反應及化學成分,但檢品為近牙心部位且經切割雕刻,能供觀察之資料不足,無法進一步由外觀確認牙源,故無法判定是否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㈦編號54(計1件):
有牙質類特有之螢光反應,並具有史垂格線,為長鼻象(現生象或古生象)象牙之特徵,其熱裂解指紋圖譜特徵與古生象(長毛象Mammoth)象牙相符,非屬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亦非屬華盛頓公約(CITES)附錄物種之產製品。」等情(見100年度偵字第6240號卷頁23-25),是依目前卷內證據,並無法證明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被告買入並公開陳列、展示此部分扣案物,自不成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罪,益證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扣案物,與原緩起訴處分所認定之被告上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之犯罪毫無關聯性存在,顯非供被告該案犯罪所用、犯罪預備用或因該案犯罪所得之物。另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日記簿內載被告收購象牙產製品之紀錄,固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調查卷頁2反),惟本件原緩起訴處分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公開展示附表二所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並非認定被告有何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犯行,則用來作為購買證明之上開日記簿,自非被告公開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犯行所用之物,依上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尚有不符。
㈣綜上所述,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雖係被告所有,惟被告公
開展示附表一編號1、2所示象牙產製品之行為,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規定之構成要件不合致,且非本件原緩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該案犯罪無關聯性存在;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日記簿則僅係被告收購象牙產製品之紀錄,與該案犯罪亦無直接關聯性,均非供被告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之要件不符,無從依該條規定予以諭知沒收。準此,檢察官之聲請,核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徒憑原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就未行處置之其他扣案物所為之行政簽呈,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蔡憲德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鄭信邦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佛像(長約15公分)│1件│├──┼──────────────────┼────┤│2│牙壽翁(長約5公分)│1件│├──┼──────────────────┼────┤│3│日記簿│1本│└──┴──────────────────┴────┘附表二: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象牙製刀型雕刻(長約76公分)│1個│├──┼──────────────────┼────┤│2│象牙製瓶型雕刻(總長約46公分)-瓶身│1個│├──┼──────────────────┼────┤│3│象牙製瓶型雕刻(總長約46公分)-瓶蓋│1個│├──┼──────────────────┼────┤│4│象牙製瓶型雕刻(總長約55公分)-瓶身│1個│├──┼──────────────────┼────┤│5│象牙製瓶型雕刻(總長約55公分)-瓶蓋│1個│├──┼──────────────────┼────┤│6│象牙製瓶型雕刻(總長約47公分)-瓶身│1個│├──┼──────────────────┼────┤│7│象牙製瓶型雕刻(總長約47公分)-瓶蓋│1個│├──┼──────────────────┼────┤│8│象牙製瓶型雕刻(總長約45公分)-瓶身│1個│├──┼──────────────────┼────┤│9│象牙製瓶型雕刻(總長約46公分)-瓶蓋│1個│├──┼──────────────────┼────┤│10│象牙製飾品雕刻(長約25公分)│1對│├──┼──────────────────┼────┤│11│象牙製飾品雕刻(長約25公分)│1對│├──┼──────────────────┼────┤│12│象牙製壽翁雕刻(長約38公分)│1個│├──┼──────────────────┼────┤│13│象牙製盒子(長約12公分)│1個│├──┼──────────────────┼────┤│14│象牙製老翁雕刻(長約24公分)│1個│├──┼──────────────────┼────┤│15│象牙製 呂洞賓 雕刻(長約31公分)│1個│├──┼──────────────────┼────┤│16│17世紀象牙製壽翁雕刻(長約28公分)│1個│├──┼──────────────────┼────┤│17│19世紀象牙製壽翁雕刻(長約24公分)│1個│├──┼──────────────────┼────┤│18│象牙製風景雕刻(長約29公分)│1個│├──┼──────────────────┼────┤│19│象牙製提燈人雕刻(長約24公分)│1個│├──┼──────────────────┼────┤│20│象牙製女工雕刻(長約14公分)│1個│├──┼──────────────────┼────┤│21│象牙製戲曲雕刻(長約14公分)│1個│├──┼──────────────────┼────┤│22│象牙製筆架(長約14公分)│1個│├──┼──────────────────┼────┤│23│象牙製彌勒佛雕刻(長約9公分)│1個│├──┼──────────────────┼────┤│24│象牙製女孩雕刻(長約18公分)│1個│├──┼──────────────────┼────┤│25│象牙製男孩雕刻(長約15公分)│1個│├──┼──────────────────┼────┤│26│象牙製婦女雕刻(長約16公分)│1個│├──┼──────────────────┼────┤│27│象牙製提燈男雕刻(長約28公分)│1個│├──┼──────────────────┼────┤│28│象牙製遊戲雕刻(長約15公分)│1個│├──┼──────────────────┼────┤│29│象牙製員外雕刻(長約13公分)│1個│├──┼──────────────────┼────┤│30│象牙製筆筒雕刻(長約14公分)│1個│├──┼──────────────────┼────┤│31│象牙製四童學習雕刻(長約18公分)│1個│├──┼──────────────────┼────┤│32│象牙製水洗(長約11公分)│1個│├──┼──────────────────┼────┤│33│象牙製犀牛雕刻(長約13公分)│1個│├──┼──────────────────┼────┤│34│象牙製球型雕刻(長約21公分)│1個│├──┼──────────────────┼────┤│35│象牙製臂擱(長約20公分)│1個│├──┼──────────────────┼────┤│36│象牙製兒童雕刻(長約11公分)│1個│├──┼──────────────────┼────┤│37│象牙製蛇雕刻(長約9公分)│1個│├──┼──────────────────┼────┤│38│第一銀行存摺│1本│├──┼──────────────────┼────┤│39│日記簿│1本│├──┼──────────────────┼────┤│40│銷貨簿│1本│├──┼──────────────────┼────┤│41│現金簿│1本│├──┼──────────────────┼────┤│42│象牙製相框(長約12公分)│1個│├──┼──────────────────┼────┤│43│象牙製香包雕刻(長約7公分)│1個│├──┼──────────────────┼────┤│44│象牙製牌型雕刻(長約7公分)│1個│├──┼──────────────────┼────┤│45│象牙製髮簪(長約12公分)│1個│├──┼──────────────────┼────┤│46│象牙製配件雕刻(長約5公分)│1個│├──┼──────────────────┼────┤│47│象牙製藥盒(長約7公分)│1個│├──┼──────────────────┼────┤│48│象牙製牌型雕刻(長約6公分)│1個│├──┼──────────────────┼────┤│49│象牙製印章(長約7公分)│1個│├──┼──────────────────┼────┤│50│象牙製兒童雕刻(長約5公分)│1個│├──┼──────────────────┼────┤│51│象牙製配件雕刻(長約3公分)│1個│├──┼──────────────────┼────┤│52│象牙製壽桃雕刻(長約4公分)│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