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63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債務人 林文宏 債務人 林富雄 債務人 林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文宏於民國93年7月30日邀債務人:林富雄與林文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2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7月3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十九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