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89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8920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之到期日民國98年1月14日,退票日為民國98年1月17日,依票據法第
133條規定,就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