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游鎗)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月確定後,於民國94年4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3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7年12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297號函暨所附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