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 蕭永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世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6830號),惟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2176元,應繳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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