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13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儒勝
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巷00弄00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儒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儒勝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0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2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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