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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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瑞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瑞慈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于真
法官張兆光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君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