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易柏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易柏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易柏鈞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6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622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6220號函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原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維辰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