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信利 上列聲請人與 馬侑騂 即 馬雅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是否欲請求利息,若是,該利息起算日為何(是否為約定清償日民國102年9月7日)?年利率為何?
二、承上,若欲請求之利息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請提出得請求超過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依據(借據影本利率約定係空白)。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