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0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理人 鄒淑鄖 上列聲請人與 黃佳裕 、 吳崐錂 即 吳治强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對債務人黃佳裕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巷村○○路○○號」、債務人吳崐錂即吳治强之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里○○巷00○0號二樓」為債權催告書面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送達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