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小字第7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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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統一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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