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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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266號

原告 鄭守志

被告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訴訟代理人 盧家暉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被告應攜原告所簽立之本票原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員林簡易庭 112 年度 員簡 字第 266 號裁定(112.09.1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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