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員簡字第266號原告 鄭守志 被告惜悅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訴訟代理人 盧家暉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10月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被告應攜原告所簽立之本票原本到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