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277號債權人 王曉雯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廖國林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再者,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其借款但未清償,故請求債務人給付該借款本金及利息,惟債權人未釋明就系爭借款有約定清償期限,或釋明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實務上通常係寄發存證信函),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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