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5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5549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蔡文龍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文龍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汐止社后郵局之存款,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秦啟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6月5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