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9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志德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5400號、103年度偵緝字第86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簡字第288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吳志德係位於高雄市○○區○○路○○○號「 牛佳來 牛排館」負責人,明知 呂明定 (另行提起公訴)向其借用上開地址之2樓,係用以聚眾賭博,竟仍與呂明定共同基於聚眾賭博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3年4月23日起,提供上開地址之2樓,供呂明定使用,呂明定並以每日新臺幣(下同)300至500元不等之代價,僱用有犯意聯絡之 陳慶忠 (另行提起公訴)在該住處1樓負責開門、把風。其賭博方式係以象棋為賭具,1人當莊家,其他人當莊腳,每人各抽2支象棋,再將2支象棋與莊家分別比大小,牌較莊家大者之莊腳即可贏得押注之金額,反之押注金即歸由莊家所有,莊家每做莊1小時,呂明定可收取抽頭金1,500元,嗣經警方於103年5月3日0時20分許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呂明定、陳慶忠與賭客 陳柏裕范國鈞梁惠貞王秀鈴張勝欽陳晚來謝琳琳陳木村 、蔡麗香、 余福松范國強涂安德王基鑫杜俊民李清文洪海峰黃明月吳俊賢蔡淑慧林鯤賀鄭昭治 、趙文哲、 黃陳金葉黃素琴王主龍林峰偉蔡主基 及林蔡翠秀,並扣得賭具象棋3副(2副使用過、1副未使用)、骰子3顆、呂明定所賺得抽頭金1000元、計時器1台、夾子19支、監視器1組,始悉前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本案繫屬後之103年9月2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信
法官陳鑕靂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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