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464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9年3月23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M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9年2月20日14時40分許,行經臺南縣○○鎮○○路與往新和庄方向(即南168○○號鄉道○○○○路口時,因闖紅燈,經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攔停製單舉發,嗣經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處分漏載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並無違規之事實,請舉發機關提出異議人於亮紅燈時在停止線上前後移動之動畫照或錄影帶以證明之,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上開時地因闖
紅燈,經舉發機關警員攔停製單舉發,並經原處分機關裁處如前所述之裁罰等情,有臺南縣警察局99年2月20日南縣警交字第M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99年3月23日嘉監南字第裁74-M00000000號裁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㈡異議人雖否認有闖紅燈之行為,惟經本院勘驗違規當時警員
所拍攝之採證錄影光碟之結果,經開啟該檔案後,出現之情形為:畫面00:03:01秒時,中興路與往新和庄方向(即南168○○號鄉道○○○○路口,中興路方向交通號誌轉換為紅燈;畫面00:03:05秒時,有二台自小客車自南168之1號鄉道駛出,一輛右轉,一輛左轉;畫面00:03:06秒時,一輛機車(後載乘客)出現在中興路上,並往前行駛,當時該交岔路口交通號誌仍為紅燈,機車騎士通過上開交岔路口並向警員方向行駛;畫面00:03:12秒時,警員鳴笛攔停;畫面00:03:18秒時,上開機車停在警員所在位置前方,警員向機車位置走去,此時見上開機車車牌號碼為000-000號,此有本院99年5月4日勘驗筆錄、違規現場圖、舉發機關檢送之採證光碟、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稽。是異議人確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堪可認定。
㈢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處分漏載第1項第3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1,800元,及記違規點數3點之處分,於法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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