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仲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琬婷
相 對 人 雷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道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以台北杭南郵局0000
00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
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雷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為楊道藩)行使權利俾領回提存物,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9年度聲字第1289號裁定駁回聲請,始知楊道藩已有2
年以上未居住於戶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3樓),因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公司遷移不詳及法定代理人招領
逾期,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存證信函、退件信封2紙及相
對人法定代理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料等
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內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