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瑞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玖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現金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29,289元整
暨自起息日95年11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信用貸款】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04,616元整暨自95年0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所計算之利息及自95年03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二、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緣債務人陳瑞龍於94年04月28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33,90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9,289元95年1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20%無無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2104,616元9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20%95年3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