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323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代理人 陳建豊 債務人 黃錦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零陸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㈡新台幣柒拾陸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四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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