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98號聲請人 王美文 相對人 余翔騰 相對人 黃宗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翔騰、黃宗承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應載明年、月、日,又到期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余翔騰、黃宗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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