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42號上訴人微創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軍左營總醫院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0,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2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楊凱婷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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