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8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家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8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麗雪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