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5號

原告 傅明沛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 律師

吳軒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468,183元(含本金410,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8,182.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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