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劉書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262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號││││││├─┼─────────┼─────────┼───────────┼───────────┼────────┤│1│ 曾何暉美 、 曾毓昆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65年1月7日│65年4月7日│600,000元│││ 曾招 、郭駱細燕│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