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即被告 謝佩樺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3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佩樺之奶奶去年初車禍,身體不佳,希望可以具保返家照顧奶奶,被告也會居住在戶籍地址,隨傳隨到,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疑重大,且短時間內以重複手法詐欺被害人,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之虞,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於民國109年2月14日羈押在案。惟本院審酌本案情節及本件業於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認被告之羈押原因雖然存在,但無再續予羈押之必要,已於同日准予具保新臺幣5萬元,並命限制住居在南投縣○○鎮○○路○段○○○號,則被告向本院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代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藍建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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