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2號聲請人 黃丞瑋 即萬丞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名稱(發票人為安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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