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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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曹振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玖仟零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