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3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 李石發 債務人 吳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李石發、吳麗雪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83年1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
(四)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1月6日至113年1月6日止。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李石發,債務額比例:全部。嗣⑴債務人吳麗雪於81年10月5日邀同相對人李石發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660,000元、⑵相對人李石發於83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2,8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⑴吳麗雪自民國97年5月5日即未繳納利息、⑵李石發未按期給付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124,072元、⑵819,403元及利息暨自遲延在六個月內者,按年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約定書、擔保放款借據、繳息明細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上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里區│立仁││411│田│950.57│10000分之66│├─┼───┼────┼───┼───┼──────┼─┼─────┼──────┤│1│臺中│大里區│公教││944│建│76.41│全部│├─┼───┼────┼───┼───┼──────┼─┼─────┼──────┤│1│臺中│大里區│公教││951│建│172.41│1000分之83│└─┴───┴────┴───┴───┴──────┴─┴─────┴──────┘┌─┬──┬───────┬────────┬────────────┬────┐│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公教段944地號││一層:44.12│││││││住家用、鋼筋混凝│二層:26.86│陽台2.32││││928├───────┤土造、5層│三層:43.47│平台1.44│││││公教街48巷1號││四層:41.29│花台0.65│全部││││││五層:19.27││││││││合計:17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