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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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讓渡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裕田
李國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永珅 、 蔡龍秋 間請求給付讓渡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