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六六九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貳仟壹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