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世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